(5)如发现接班人员有病,酒醉或因有思想情绪等不适于工作时,应拒绝交班并报告领导。

(6)未经正式交接手续及接班人员未按时到达时,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7)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有重要操作时,禁止进行交接,应由交班人员进行处理后再交班。

(8)值班人员应交接下列事项:

a、当时系统的运行方式,变动部分及事故处理情况。

b、设备运行情况,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备用设备的情况。

c、设备和线路正在检修或试验的工作情况。

d、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的变动情况。

e、上级的指示及传达的命令。

f、当班值班未完的工作,包括没有执行的操作命令。

g、一切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h、站内所设的安全用具及仪器工具是否完整。

i、现场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