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1 一般规定 

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注: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1.3 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搭配iFire消防宝实时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1.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 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2.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在300mA~500mA 范围内。

2.4 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3.2 保护对象为1000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

置。

3.3 保护对象为1000V 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4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1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9.2、9.3 的规定。

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4.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5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5.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5.2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