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负荷供电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根据该规范要求,一级负荷供电应由2个电源供电,且应满足下述条件: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2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结合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①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②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2 本条规定要求一级负荷供电的场所,主要从扑救难度和使用性质、重要性等因素来考虑的。据对一些工厂、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调查,这些场所一般都设置了2个电源(包括自备发电设备)供电,在实际火灾中发挥了作用,保证了火灾时的不间断供电,减少了火灾损失。3 本条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二级负荷供电。主要依据如下:

(1)高层建筑属于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属于二类建筑的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