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线路等级见表3-26。

表3-26 弱电线路等级

级别 内 容
一级 (1)首都与各省 (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

路; 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

路; 由邮电部指定的其他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2)铁道部与各铁路局及各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 以及铁路信号

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3) 国家电力公司与各网、省电力公司的中心调度所以及国家电力公

司中心调度所联系的线路; 各网、省电力公司之间及其内部的多通道回

路、遥控线路

二级 (1)各省 (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与各地 (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

信线路;相邻两省 (自治区)各地(市)、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 一般市

内电话线路

(2)铁路局与各站、段及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

的线路

(3) 各网、省电力公司的中心调度所与各地(市)电力公司调度所及

各主要发电厂和变电所联系的线路、遥测线路

三级 (1) 县至乡、镇、村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 铁路的地区

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

(2)各网、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弱电流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