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②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③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④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⑤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5、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6、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 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 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7、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8、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①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②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③ 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④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9、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 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10、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①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②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③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表所列数值。

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N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防雷措施

①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欧。

②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③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12.1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式设计施工。

12、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13、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