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负荷供电方式_二级负荷供电方式
一级负荷供电
设置场所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供电方式
1)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应满足下述条件: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2)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二级负荷供电
设置场所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供电方式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供电
设置场所
除规范要求使用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
供电方式
1)三级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并在其配电设备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2)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可采用第二路电源、带自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或由二者组成的系统供电方式。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