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②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③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②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2.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火灾危险环境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②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③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3.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范围。在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范围内,应安装相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不在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范围内时,可安装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但是不能以这个范围作为能否动用明火的依据。
4.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的划分如下:
①非敞开的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对于1区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m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为2区;对于2区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1m以内的空间范围,可不考虑防爆要求。
②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储罐,一般在离设备外壳3m以内的空间为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
③对易燃液体注送站,一般以注送口外水平距离15m、垂直距离7. 5m以内的空间为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
其他设施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的划分可参照有关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