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1. 一类防雷建筑物

1)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属于国家级的大型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博物馆、火车站、国际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家宾馆、大型旅游建筑。

2)超高层建筑物。

3)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2. 二类防雷建筑物

1)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建筑物,如省部级办公楼,省级大型集会、展览、体育、交通、通信、商业、广播、剧场建筑等。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它民用和工业建筑。

3.三类防雷建筑物

1)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为0.01及以上的确定为三类防雷建筑物。

2)建筑物边缘地带的高度为20m以上的建筑物,在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高度可为15m以上,雷击活动比较弱的地区其高度为25m以上。

3)高度超过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雷电活动比较弱的地区,其高度可为20m以上。

4)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的建筑物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