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自身车速≤±2km/h(速度《100km/h)≤±2%(速度≥100km/h)
运动式被测车速≤±2km/h(速度《100km/h)≤±2%(速度≥100km/h)
在测量结果中,这个误差是不容忽视的。为更科学、更准确地表述机动车速度的测量结果,笔者建议,在有关文书上描述测量结果时,应该在测量值后面加上测量误差,以保证测量对执法公正的影响。如当使用LDR-5型证眼雷达对机动车以静止定角方式测速时,测量结果为56km/h,则应该在相关文书上表示为56±2km/h;测量结果为120km/h,则应该在相关文书上表示为120×(1+2%)km/h。
在使用该型证眼雷达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测速时,就必须考虑这个误差。对于机动车测速处罚的争议往往出现在临界状态,即在限制最高车速和超速50%的速度上。因此在设定报警车速和判断是否超速50%时,建议设定为限定车速或超速50%的速度再加上最大误差值,就可以保证所测速度在排除误差后,仍能准确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超速违法或超速50%,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例如,在使用该设备以静止定角方式测速时,在限速为50km/h的道路上,设定报警车速至少应该为50+2km/h,即52km/h;在限速为120km/h的道路上,设定报警车速至少应该为120×(1+2%)km/h,即122.4km/h,笔者建议至少设为123km/h。
另外,由于车速表在机动车加速过程中有个滞后的过程,驾驶人在观察车速时也有个间断过程,而且多数车辆车速表为指针式仪表,刻度较粗,达不到精确显示的要求,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驾驶人判断误差。如果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在设定报警车速和处理超速50%违法行为时,建议再增加一定的余量。
机动车测速既是一种计量行为,也是一个采集交通违法证据的过程。正确认识和分析机动车测速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和减少误差,科学地处理有关测量数据,才能保证执法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