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5. 对雷达测速仪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6.发生雷达测速仪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效的,本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有计量纠纷的雷达测速仪和其他相关物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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