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诉请:判令甘肃电力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判令甘肃电力公司支付由燃煤发电替代未全额收购的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对环境造成的损害17.18亿元;判令甘肃电力公司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8月20日,澎湃新闻获得的裁定书显示,甘肃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环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对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潜在后果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兰州中院认为,其中,“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是诉讼前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受案范围限制,此二者共同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基础。
“国网甘肃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购销和调配电力供应的电网企业,并非发电企业,其本身并不能具体实施本案所指向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兰州中院裁定,自然之友的起诉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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