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全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9年-2021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已列入目录的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海上风电

(二)光伏

1.光伏电站项目(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括户用光伏)

(三)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及结合“平改坡”等光伏开发模式创新专项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企业投资的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海上风电、光伏电站按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海上风电。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二)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光伏专项示范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四)鼓励各区根据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