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下达资金计划前,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金额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拨付后将资金使用结果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范运行。各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建设推动情况纳入对各区的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对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对有违背承诺行为的项目,将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的相关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待相关系统建成后,可通过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对奖励项目进行监测管理。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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