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周伏秋向记者介绍,衡量能源系统效率与描述能源高质量发展无异,是一个多维度、系统性的评价指标。以往在衡量系统效率时更多涉及的是节能效率,也就是单位GDP 能耗,是以电力依附于商品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作为衡量标准。但就目前的发展阶段而言,能源利用的整体链条上不仅有输配耗损、技术效应,同时还要考虑无害化率以及能源安全等大大小小多个维度的指标,也就是从能源经济、绿色及安全三大角度进行评级,共同组成相应的标准体系。

而对于综合能源服务的评级,广州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服务水平的评级至少应包括能效指标、服务流程和用户感受等多个角度,结合获得电力指数、用电服务可靠性等多个标准综合评定。这都需要相关部门牵头在综合能源供应、技术装备、建设运营和“互联网+”参与综合能源服务产生交集的领域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

“我们希望这样的标准尽快出台。这样对于管制类企业参与综合能源服务才能创造更为公平的环境。现在总有声音质疑电网企业利用垄断性优势获得资源,但是在市场化的新兴业务领域里,还是需要依靠服务和专业实力赢得市场。有了这样的评价体系,不仅可以避免‘三指定’、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利等违规行为发生,同时也能使电网企业轻装上阵,市场化竞争也更为充分。”广州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无论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抑或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从中央精神到政策文件,不难窥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强化配电领域竞争,提高配电领域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初衷。综合能源服务是我国电力行业和能源领域的薄弱环节,在引入竞争时电网企业长期积累的客户优势、专业优势也同样不容忽视。综合能源服务不仅涉及售电+、节能等竞争性业务领域,同时还涵盖能源供应保障等非竞争性业务。持续稳定的政策、科学先进的监管手段和清晰的业务边界划分,更有助于传统能源企业制定竞争性领域业务的发展策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寻找到电网企业合理投资和转型发展的途径。

“当我们涉足新兴业务领域的时候才发现,原有管制性业务思维成为我们市场开发较大阻碍。我们目前在综合能源服务领域确实没有找到很好的盈利点,在同质化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里,需要国家监管机构将电网企业独立核算业务与主业剥离,同时对电网企业开展新兴业务范畴明确态度。国家在制定相关监管条例和产业政策的时候,也应该以提高全社会效益为初衷,让传统能源企业可以无差别参与综合能源服务。”广州局相关负责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