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的一起触电事故消息让人心疼:某厨工(女,49岁)在单位厨房工作期间,在使用电蒸汽柜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调查报告显示:“该单位日常对用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流于形式,存在疏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为什么说用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不到位?

原来,“涉事电蒸汽柜缺乏铭牌标识,采用380伏供电,由两支电热棒并联工作,其中一支发热棒存在漏电现象。”同时,电蒸汽柜配套的控制电源设备为金属外壳,却未按照规范要求接地。这些致命的隐患导致了工作人员触电倒地,再也没有起来,无辜的生命因为用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善而突然消逝,留给后人的是无限的愧疚和悲痛。

反思这起事故,或许有人会问,难道该单位这么省,没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简称RCD)吗?

答案是:肯定配置了RCD!

但是,RCD(漏电保护装置)在紧要关头却失灵了!

保命的安全设备,在需要保命的时候却“失灵”了,是不是太讽刺了?真的见鬼了!

没有见怪,都是“人祸”!

其实,只要人尽其责,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预防的。

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漏电保护器的选择要求作出了规定:“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就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选择了品质和安全性能有保证的RCD ,可以大大的预防“失灵”。

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规范中对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更是明文规定“RCD投入运行后,运维管理者应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RCD投入运行后,应定期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试验次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6.4.8 条规定:“剩余电流保护器应用专用仪器检测其特性,且每月不应少于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第6.4.9 条规定:“剩余电流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

这样看来,只要检查、维护到位,“电气设备隐患早发现早治理”,或许这样的问题不算什么大事,更不会导致人身触电事故;

这样看来,只要维护人员定期将“T”按下去,不但履行职责,甚至可以挽救一个生命。

但是,这样的规定动作,又有几人真正的关心和做到了呢?

千万别让悲剧在我们眼前底线发生,不然于心何忍?

各位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