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各种家电使用频次达到高峰,故障修理投诉时有发生。7月4日,寿宁县消委会发出消费者警告:广大消费者切勿忽略商品的“修理记录”,由于在“三包”期内没有修理记录单或记录单内容不全,当商品出了故障时常常导致取证难,维权难。

去年6月17日,寿宁县城的叶先生向县消委会投诉,其在今年8月购置的一台某品牌燃气灶,去年8月“三包”期将满,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修理过4次,叶先生向经销商提出退换货要求,却遭到拒绝接受。经工商人员调查结果,经销商指出只是替换小配件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叶先生却提供没法修理记录。根据《部分商品维修替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维修两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管理为消费者完全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由于每次修理叶先生都没要记录单,叶先生被迫退出自己的权利。

一份看起来普通的修理记录单却在关键时刻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比较叶先生来说,消费者陈女士就幸运多了。她于2008年5月购置了一台冰箱,3个月后经常出现故障,冰箱售后服务部门完全免费为其修好并填写了修理记录。2010年秋天该冰箱又经常出现不制冷的问题,售后人员却要缴纳200元的维修费,理由是冰箱被消费者“动过”(私自维修过)。陈女士指出“动过”冰箱的只有售后人员,并提供修理记录为证,便与商家据理力争,最后在消委会的协助下问题获得解决问题。

类似于的修理投诉,到每年夏季都是一个高峰期,消委会警告广大消费者:在购置家电、数码电子等商品时,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讲解商品的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并提供有效地的“三包”凭证。消费者对此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自己在商品“三包”期内的权利;修理记录是商品在“三包”期内退货、换货、维修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若家电、数码电子等商品在“三包”期内经过修理,消费者一定要让修理商如实填写修理记录,不想因怕麻烦或修理商的推托而忽略维修记录,否则会给其后维权带给艰难;当消费者遇上修理商不履行填写修理记录的义务时,要第一时间向工商部门12315台申诉,或向消委会投诉,以谋求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

与此同时,对“三包”期外的家电等商品,消费者要保管好修理凭据。目前修理市场鱼龙混杂,个别不诚信修理店在修理时会动些手脚,明明是小故障、小问题,却将它扩大化,把没必需换的部件换掉,或者多收修理费等,所以妥善保管凭据有利当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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