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维修职业资格证

需要电工证的,初级或中级,看招人单位要求了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

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

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

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

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

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

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

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

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

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

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

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

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

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

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

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

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

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

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

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

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

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

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

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

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

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

码标价。

第九条 商业企业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职责:

(一)在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下,从事具体

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

(二)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家用电器商品

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开拓维修项目,积极创收,增加社会效益;

(五)定期派维修技术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更新知识,适应商品更

新换代的维修发展要求。

第十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

(二)取得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部中心”认可的

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二)积极参加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维修

技术与技能,适应家用电器商品更新换代的技术发展要求;

(三)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三包”和社会维修

第十二条 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

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进口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

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具有商检部门的合格证明;其中收录

机、录像机包修半年,其他均为一年。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

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

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

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论国产或进口,不实行“三包”,

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的;

(三)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四)包修单上填写的机型机号和送修的不符或涂改的;

(五)海关罚没走私处理的;

(六)无随机包修费的;

(七)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

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

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

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

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

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

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

免收修理费。

第五章 维修零部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维修家用电器所需零部件,凡国内能生产、代用并能保

证供应的,一律用国产件;各级维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进口的,“省中

心”要及时编制要货计划,报送“部中心”统一组织进口。进口所需外汇,

原则上由地方自筹。

第二十四条 进口和在国内组织到的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仪器、工

具等,要通过商业系统的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供应全国各地。

第二十五条 进口的各种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须加强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中心”设立直属培训中心,负责较高水平的培训工

作。“省中心”负责基础知识的培训和上岗操作的训练。两级培训,都要统

一考试;合格者,发给“部中心”统一制定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可向受培训学员收取适当的学习材料工本费

和学杂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条 对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

称的考评工作,原则上由“省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如

考评机构不健全,可委托商业部全国电器商品维修检验技术职称考评委员

会代为考评。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凡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部

中心”与“省中心”应当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

给予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汽修电器维修三类行业许可证可以变更地址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XXX管理委员会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钗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南宁高新区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3.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4.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5.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6.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7.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8.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9.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10.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1.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1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1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需提供以上材料,其它汽车专项维修项目需提供1、2、3、4、6、9、10、11、12、13。 注: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根据第4款行政许可条件第1条: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说明变更地址需要变更

许可证的经营地址的申请,批准后才可以。

三类汽修厂具体办理手续的程序是: 1. 递交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向申请人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 2. 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 3. 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 凭《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5. 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汽车维修企业等级的含义: 根据原交通部的(GB/T 16739.1-3-1997)部颁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共分为三类。 一类: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类: 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和维护,主要如车身,涂漆,装饰座垫, 水箱,轮胎,曲轴修磨,镗缸,电气等专项维修;

家用电器维修行业许可家电维修店一定要特种行业许可证

家电维修店一定要特种行业许可证

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的,无线电修理属于特种行业,现在不是了,办普通工商营业执照即可

本人是从事家电维修行业的,自己开了一间维修部,日常家用电器都修,随着售后垄断,家电价格便宜

我感觉二手家电行业前景不是很好,现在很少买二手家电的,除非是偏远地区。

相反我觉得家电维修行业前景还不错,你要练好基本功,对新型家电原理及故障判断掌握娴熟。要尽量上门维修,现在人们大都图方便,即使多花点钱也不愿意弄着机器出去修。不要管售后我问题,售后只能垄断保修期内的(一般一年),过保的他们收费很高,现在消费者也大都知道这个问题,一般过保机器都不愿意找售后修,我们修花80元我们能挣50,但是找售后200都不一定能行。所以我还是看好家电维修这个行业,维持生计是没有问题,当然想发大财就别干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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