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规范经营者对于用户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行为,并不是要禁止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毕竟我们也已经享受到这些技术所带来的广泛存在的便捷服务,所以应该提出替代性的解决方案。例如,二代身份证的识别验证服务是由公安部门的信息系统通过规范的数据接口来提供的,人的生物特征信息识别验证服务也可以参照此种方式,统一由公安部门提供。

其中,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是由公安部牵头、多部委共建共享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之一,涵盖我国公民的身份证、教育职业、医疗与社会保障等基本信息,而延展的人口综合信息库也包括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目前,由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证、人脸识别合一的身份验证服务应用于民航、电信、银行、酒店等场景,其二代身份证识别引导下的人脸识别比对,可以有效提升服务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人口信息数据的导出,供经过认证的第三方经营者使用,从而实现经营者的数据库内网化部署应用,对于内网数据库中既有用户人脸信息识别的速度可以进一步加快。

随着目前我国 “新基建”的不断推进,5G网络、数据中心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国公共数据网络的传输速度、数据计算速度将不断提高,对于人脸等生物特征的远程搜索、识别速度也将不断提高,从而使得为人脸识别应用场景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可行的解决方案。因此,加快在电子政务外网等部署基于人脸等生物特征的居民身份识别统一公共服务,并通过立法杜绝经营者对于公民生物特征信息的私自采集和应用行为,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