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未来负荷的增量提供了重构电力系统格局的契机。虽然微电网是未来更加高效、更加绿色、更加安全的能源生产与供应解决方案,但是如果未来电力系统格局并没有颠覆性的发展,那么随着电源容量、电网容量等其他替代模式进一步发展,完整意义上的并网型微电网在未来也很难有广阔需求。

三、电改效果决定了当下微电网突破可能性

当然,无论是未来还是现在,微电网产业未必需要与传统模式分庭抗礼。重视分布式清洁能源大规模发展与就地平衡的电力系统发展思路的确有利于微电网的大规模应用,但是即便电力系统格局没有颠覆性变化,在负荷仍然主要靠大型电站和电网供电解决的基本面下,微电网作为电力系统技术模式的有效补充,对于微电网产业发展已经有足够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支撑微电网发展的不是宏观需求,而是可落地操作的微观解决方案。把分布式清洁能源电力就近供售给用户是微电网主要的生产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提升清洁能源利用率、降低用电成本具有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能否运行通畅,恰是当下微电网发展的主要问题。简而言之,配售电改革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决定了微电网解决方案能否突破。

《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1339号)将并网型微电网运营主体定位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第二类售电公司,赋予了微电网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然而,恰是这种严谨定位,意外地将微电网和增量配电改革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增量配电项目落地还并不顺利的情况下,微电网项目落地也更加困难。

四、微电网监管模式可以更加灵活

微电网出现的初衷是为了管理大规模并网的分布式清洁能源,其发展重点也应是解决分布式清洁能源的就地消纳与安全管理,而非是与配电网形成“标尺竞争”的发展。对于微电网而言,面向用户供售电并不是目的,而是解决分布式能源消纳、提高分布式能源利用效率的手段。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微电网监管模式上可以创新与突破,不以供电效果作为其主要监管目标,而是以分布式能源消纳效果和综合能效提升作为支撑微电网业务存在的依据。

一方面,对于较大规模的微电网,仍然可以将其定位为第二类售电公司,但在增量配电网遇到的区域划分、重复供电等难题上需要创新管理与突破。微电网存在的必要性和取得经营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应重点考虑分布式清洁能源、供电设施、用户负荷的匹配,以及从电气物理层面作为电力系统的一个可控响应单元的能力,而非空间层面供电区域的划分。基于配电设施电气物理层面的供电对象划分,对于分布式清洁能源就地消纳以及灵活性资源提升的意义更大,更加符合微电网这一形态出现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