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策建议
2.1 加强顶层设计
依据能源转型目标与气候变化承诺目标,倒推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统筹考虑所有电力企业、电网、配售电服务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协调工信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电网等部门,形成合力,研究制定以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导能源利用形式的电力体制机制,并加快落实。
2.2 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发展高效率、低成本的光伏发电新产品,突破高端装备和原辅材的技术瓶颈。加强基础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布局,抢占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统筹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机构,推动建立服务行业的第三方国家级光伏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形成国际领先、面向全行业的综合性创新支撑平台。
2.3 强化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加大《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的宣贯和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团体标准的作用,在政府项目和行业管理中引入团体标准,加强企业应用团体标准的积极性。加强检测认证机构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检测人员培养,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政府出资的海外项目及含有国有资本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采信国内检测结果及认证产品,以应用促发展。
2.4 降低电站项目的非技术性成本
1) 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原则,按照已有政策征税范围下限规定光伏电站占用土地税收标准,并对地方在光伏项目土地税收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上进行监管。
2) 落实电网并网设施建设责任,对于企业代建的接入工程,电网无法回购的,可通过提高一定幅度收购电价的形式实现费用补偿。
3) 切实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150 号) 中有关光伏发电保障收购小时数的要求。
4) 政府应给出解决补贴拖欠问题的明确时间截点。
责任编辑: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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