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同经营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资源,电力需求侧(资源)的经营也必须同时使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两种管理手段。也就是说,既要通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法律法规等行政手段,对电力需求侧(资源)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也要发挥价格、供求、竞争机制的作用,协调电力需求侧管理主体的利益关系,诱导其经济行为,使其在利益的驱使下按市场导向调整资源。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具体创新性政策建议。

(一)完善对电力用户的电价政策和奖励政策

1.完善电价政策

电价政策是改变电力用户用电行为的重要政策,是重要的市场手段。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中虽然已使用了这种手段,但并未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影响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积极性,主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电价政策不合理。例如,全国各省市的峰谷电价差偏小,基本在3:1到5:1之间,具体价差分布在1. 14元/千瓦时到0. 43元/千瓦时之间,其中北京市的峰谷价差最高,平均为1. 14元/千瓦时,其次分别是江苏省、广东省与浙江省,价差分别约为0. 86元/千瓦时、0. 82元/千瓦时与0. 81元/千瓦时,峰谷价差最小的三个地区是上海市、云南省(丰水期)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价差分别为0. 47元/千瓦时、0. 45元/千瓦时与0. 43元/千瓦时。由于用电价差偏小,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收益(即节省的电费)不足以补偿其成本(即用户调整作息时间而产生的成本)。在美国,峰谷电价之比高达10:1,极大地刺激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移峰填谷项目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拉大峰谷电价差,综合考虑包括电厂、电网、终端用户三方在内的成本与收益。在对发电侧的折旧费用、财务成本,电网侧的购电成本、供电成本、网损成本,用户侧的效用损失及各自收益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寻找到一个使整体效用最大化的方案从而确定具体峰谷电价。

2.完善奖励政策,提高对电力用户的奖励力度

国家对北京、苏州、佛山、唐山等四城市实施采取的基于激励的需求侧响应政策规定“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根据我们对相关企业的调查,此奖励额难以弥补电力用户因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转移负荷或中断负荷的损失。

此外,试点城市对实施需求响应的用户的奖励标准也偏低。例如,北京市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80元/千瓦、100/千瓦、120元/千瓦。据了解,用户认为奖励标准,尤其是80元/千瓦的奖励标准偏低,没有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