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户信息收集方面,相关机构至少需对电力用户种类、用户主要用电时段与峰谷电量需求进行基本的信息化识别。若想进一步提高用户信息化水平,电能服务机构则须通过用户安装的电力监控终端,对每个电力用户的实时电耗、整点电量、累计月耗电量、已购电费(电量)、剩余电费(电量)进行实时采集和监控,以准确掌握用户的用电信息,在系统上对相关信息整合处理,实现用户信息的资产化、可视化与共享化,从而为高水平的电能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此外,电力用户也可通过智能计量随时了解自身的用电负荷、电量消费、剩余电量(电费)、峰谷电价时段及各时段的分时或实时电价,对需求侧管理实时反馈,合理转移与分配用电时间,节电降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应采取政策和措施,加快电力用户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电力用户信息化水平,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为此建议:

第一,工信部对新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提出明确的政策性要求;

第二,首先加快高耗能企业信息化的改造和建设,加强对其用能设备的监控;

第三,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电能服务企业应协助用户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

(四)建立对能源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鼓励科技研发和创新

随着电力市场化的推进,以及售电市场的放开,电力需求侧管理正在走向市场化。由此,能源服务机构将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技术创新是能源服务机构壮大能力,提高实力的重要途径。而能源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例如,我们的调查发现,为研发需求侧服务管理平台,某能源服务企业重金聘请高科技人员,所耗费用高达4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

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创新奖励制度。对研发投入比重大,且在需求侧管理技术(包括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的企业给予重奖,以此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奖励对象不能“撒胡椒面”,家家企业都有份,起不到真正的激励作用。应将资金用于扶持少数重点企业,要“稳、准、狠”。

(五)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政策

尽管新电改后电网企业的收入与售电量“脱钩”,电网企业不再受售电量的羁绊。但是,在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的盈利模式下,政府仍应创建有效的绩效奖励机制,鼓励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建议国家对电网企业在2011年提出的能效义务目标的现有基础上,预先规定电网企业能效指标,完成指标者将获得奖励。